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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 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做好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反映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办决定于近期向社会公
PYDR-2018-0010004 平政发〔2018〕6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保证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平阴县国有土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在签约期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7〕10号),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
逐条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新条例在规范公权、保护私权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开拓性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确立的公平补偿、市场价评估、征收奖励补助等机制,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征收补偿程序、禁止野蛮搬迁、废止行政强拆等,有利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所设计的各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发【2015】16号)自2016年1月1起施行,其施行后对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文件中有关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60日内在县城规划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3—5%奖励这一内容已
一、起草背景 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2016年1月15日启动以来,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方便群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维护权益等方面受到好评,但也发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涉及原机关、事业单位等利用原划拨办公用地建设单位职工住房或建设商品房对外销售,不符合土地利用有关规定,无法为购房户办理
2014年11月28日王世农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王世农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今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执行的是2010年《平阴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费用标准》,该标准根据《平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61号)第27条授权由住建委制定。自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
一、问:《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及《淄博市国有土地
根据2015年9月7日云翠新区拆迁补偿及道路建设工作调度会议安排和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国土、房管、住建、街道办等单位配合,起草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形成过程中,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房管服务中心征求了平阴县部
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月7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3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01年,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24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