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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ue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现就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8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ue004 一、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
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ue004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ue004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后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