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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