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最新资讯,工业行业全方位播报数字化转型相关话题,全面解读数字化转型政策、数据、产业等动态。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逐步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尺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渝地区税务
一、公告发布的主要背景《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以来,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长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执法依据企业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 罚部 门处 罚结 果处罚决定作出时间铜税二不罚〔2019〕120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铜陵市和德商贸烟草公司913407005545884242丢失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原《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7年3月开始实施的,实施两年以来对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期间,陆续接到了一些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
新的《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新的《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主要是基于税务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与原实施办法比较,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变化。为了便于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新发布的《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现予以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税务总局对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