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市科规〔2018〕2号)

市科规〔2018〕 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以及《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桂林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以下简称评估评审),是指桂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立项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包括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综合评审等两种形式。

第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评判,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评审结论是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评估评审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评审指标体系。

(二)确定评估评审项目。

(三)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审工作。

(四)对评估评审活动及评估机构和专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评估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估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评估评审的基本业务,掌握评估评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熟悉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四)掌握科技、或财会、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和社会信用。

第七条 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根据被评估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专业,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在评估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二)评估评审期间,不得就评估评审事项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沟通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财物。

(三)与评估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四章 评估评审规则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情况,确定参加评估评审的项目。原则上拟立项项目应通过评估评审,5万元(含)以下的医疗卫生项目,可视情况抽选部分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条 市科技局视情况选择评估评审形式。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专家综合评审形式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一条 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机构评估,是指由市科技局委托评估机构,按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和专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选取评估专家,组成若干评估小组进行网络评估。评估小组由3-5名单数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汇总评估专家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是指由市科技局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和专业分类,从专家库选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6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名。

评审专家根据评估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申报材料评审、现场查验,提出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五章 评价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的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票否决和定量评价指标构成。如项目被一票否决,则不再进行定量指标评价。

第十四条 凡被评估评审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一票否决:

(一)不在项目申报指南范围之内。

(二)重复研究。

(三)存在知识产权产权纠纷。

(四)国家、自治区或我市产业、技术政策限制。

(五)许可管理范围但未提供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设定定量评价指标。主要评估评审内容是:

(一)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三)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四)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五)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六章 评估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结论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行——建议立项。

(二)基本可行——建议申报材料做少量的修改补充完善后予以立项。

(三)暂缓立项——申报材料需要做大的修改,建议本年度暂不立项。

(四)不予立项——申报材料不满足立项条件,建议不予立项。

评估评审结论为“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原则上在项目立项时不予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及市科技局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外泄,不得利用被评估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和商业信息等谋取私利。违者如对项目申报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已立项的项目合同、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结果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桂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试行)》(市科〔2009〕1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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