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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题:企业长期贷款增加M2增速逐渐企稳——解读8月份我国金融数据 新华社记者吴雨 8月份我国人民币贷款增加1.21万亿元,环比多增1500亿元;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2%,增速比上月末高0.1个百分点。专家表示,在政策引导下,8月我国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加快,
吉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宏观政策,与微观经济活动息息相关。 “受益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和办税便利化,上半年我们拿到出口退税1.2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退税审核办理时间也从5天压缩至1天,让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如虎添翼。”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负责人
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针对“融资的高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为贯彻落实
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针对“融资的高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 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
淄人社发〔2018〕9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工)委、妇联,经济开发区组人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为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着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区经济信息委积极发挥建设银行“助保贷”融资平台作用,今年前三季度,完成10家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合计发放“助保贷”贷款4970万元。截至今年9月,累计向区内23家中小微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61笔,合计贷款金额3.4亿元,极大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
区经济信息委深入落实《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兑现2016年度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26个、金额476万元。
区经济信息委安排1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与建设银行合作,按1∶10的比例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截至8月,累计向区内19家中小微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56笔,合计贷款金额3.3亿元,企业融资成本远低于市场贷款成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ue004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二年九月九日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