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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
编者按近期,四川、陕西、黑龙江等地接连多起突发水环境事件,其中一些事件造成跨区域污染。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已陆续进入汛期,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加大。日前,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流域上下游如何开展协作机制和
【仪表网仪表产业】3月28日,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一处钼矿尾矿库发生泄漏,溢流井漏出的矿区废水与尾矿砂对进入依吉密河和呼兰河,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环境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封堵溢流井漏水点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二级响应。目前,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有效控制了污染范围并且逐步实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
黔江府办发〔2020〕3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重庆
江环办〔2019〕60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现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执法监督一科反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公
一、 制定背景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我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于2016年印发了《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佛环〔2016〕47号)。由于该实施办法已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来源: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19-11-26字体:[大 中 小 ] 一、项目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服务项目 二、公告日期、媒体:2019年11月1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三、定标日期、地点:2019年11月25日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就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环境应急管理重点任务做出了要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要点》中的重点任务、具体要求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有哪些?答:摆在第一位的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办事处,邮亭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2017年12月29日(更多内容见附件)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2018年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水平。而我区原《荣昌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荣昌府发〔2014〕36号)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我区环境风险管控需要。按照《重庆市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一、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90号)要求,自2019年5月起,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请通过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在线申报备案,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纸质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就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环境应急管理重点任务做出了要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要点》中的重点任务、具体要求等有
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兴汉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应急函〔2019〕8号)通知要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2019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将有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
根据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部在认真研究总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颁布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并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