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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数据 截止到3月13日国内燃料油主流经销均价为4406.00元/吨,较周初的4762.00元/吨下跌7.48%。 3月13日燃料油商品指数为89.24,较昨日下降了4.86点,较周期内最高点115.91点(2018-10-17)下降了23.01%,较2016年08月1
各相关进口企业:根据商务部《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公告》的要求,请本市符合公告中申请条件且有进口需求的企业,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北京市商务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特此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程序、分配原则公告.doc
根据商务部《2019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2018年第9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商务部对2019年第二批新申请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共有15家企业报送了申请材料。经审核,其中11家企
附件: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正式对外开放
根据商务部《2019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2018年第9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商务部对2019年第一批新申请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有30家企业报送了申请材料。经审核,其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成品油生产及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ue004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