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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予以修订,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现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重点读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非居民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七次的修改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大方向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信永中和对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对纳税人的影响进行剖析。 改革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发布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需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发布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需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ue004 附件: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ue003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ue003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ue003 2.非居民享受税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