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河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5〕58号)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精神,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产业创新为重点、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的全面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守底线、快转型、促协同、奔小康的工作主基调,围绕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生态链的深度融合,系统推进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面创新,让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源头活水,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为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科技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格局进一步优化;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25%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和分级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四)探索创业孵化新模式。大力发展“创投+孵化”“创业导师+持股孵化”等创业孵化服务模式,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构筑“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制定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供地政策,落实好各县区(含承德高新区,下同)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政策,原则上每县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在孵企业超过10家的专业孵化器,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五)积极推动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好国务院、省、市关于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我市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对盘活存量资源,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和商业设施等创办众创空间的,优先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预算列出部分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对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市、县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和宽带资费补贴,并按受益比例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市县创业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对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获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积极引入京津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众创空间,并享受市级众创空间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六)推进研发机构和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其他研发机构,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按《承德市鼓励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支持承德骨干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集团开展合作,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补助,允许符合条件的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统一开放的“承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科研开发平台,由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双提升”行动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工程,抓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建立技改项目资金投入机制,由市国控集团出资6亿元作为引导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总规模30亿元技改基金,通过投资入股、设备租赁、工业地产开发等方式,重点支持市、县区(含承德高新区)中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积极培育科技型“小巨人”和行业龙头企业,到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累计达到100家。(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控集团,各县区政府)

(八)落实、完善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措施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采购标准,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门槛,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比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

(九)推动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编制管理、内设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更大自主权。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落实国家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绩效拨款制度。(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十)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机构,实现科技支行、科技担保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四个“全覆盖”。鼓励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金融办、银监局、市科技局) 深化专利权、商标权、技术(承包)合同质押融资工作,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对企业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可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融资。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制度。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科技局)

(十一)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和保证保险补偿机制,通过“保险+银行+政府风险补偿”的模式对无抵押、无担保、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和坏账损失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有条件的县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机构等,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科技局、银监局,各县区政府)

(十二)引导和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的支持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资金变基金”“间接补”“后补助”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政策对接、资本对接等专项辅导服务。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按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财政局、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改革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落实好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其中,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75%。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1年内没有实施成果转化时,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其所得收益比例不低于90%。(财政局、科技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个人所得税依据。(市地税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市国税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作价环节评估费及作价额补贴。(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推行期权期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局、财政局、市国资委、地税局)

(十五)构建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健全市县技术交易市场,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登记后,其技术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市财政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市财政按其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科技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

五、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

(十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分类管理。将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优化整合为应用技术(基础)研究与开发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两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探索建立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机制。改进专家遴选制度,优化评审专家结构,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公平公正。(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优化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构建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及绩效管理机制。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化科研资金劳务费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且劳务费预算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科技局、财政局、市审计局)

六、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十八)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才引智工作。深入实施“双引双育”工程,积极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着力培育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造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后备力量。对来我市工作、且直接从事或从事与十大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985”“211”院校的对口专业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引进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创新团队,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合理流动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精神,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意见,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支持骨干企业与省(市)属高校、技工院校、京津高校开展联合招生、联合办学,形成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一体的知识联盟,破解产业功能不足和人才短缺问题。对创新型企业人才、能工巧匠在高校兼职者可低职高聘,在高校兼职期间表现突出者,在原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给予优先。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允许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建设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加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工信局、地税局、国税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鼓励拥有丰富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支持创业导师在我市领办、创办、合办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财政局)对京津冀创业导师库中的导师到我市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只备案不再认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培训,对经认定的各级各类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大企业家队伍培训力度。实施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引进国内高端创新培训机构,举办创新工程师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水平和能力。(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二)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幅提高奖励额度,优化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提高重点产业和企业主体科研成果获奖比例。增设产业技术创新奖,对获得市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团队按照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局、财政局)

七、构筑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二十三)建立京津冀协同创新机制。积极探索与京津共设基金、共搭平台、共建园区(基地)、共促转化,推进区域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加强与京津的职称、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障等人才制度衔接。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过渡期内所缴所得税,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四)深化京津冀科技合作,推进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加快建设承德·中关村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各县区加强与京津产业园区、企业总部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创新链合作等模式在承德建设各类园区基地;大力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建设,推动承德国家级高新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二方阵序列。对园区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以农业科技园区、联盟为载体,加强与京津融合,积极推进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每个县要建成1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持续推进承德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新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科研院所、高校及社会力量利用现有科技设备等科研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创业园、创新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对被评为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奖补。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支持京津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承转移转化。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研发组织、技术转移和孵化中介机构,享受市内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园区、企业引进京津科技成果,建立科技成果中试转化承接平台。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在入驻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建设用地、市级科技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

八、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二十七)健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保障机制。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科技、财政、发改、工信、农牧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承德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市科技创新规划、计划、政策,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科技创新事项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

(二十八)强化县区科技机构队伍建设。把科技创新摆在县区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发展的战略支撑放到科技创新上,加快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各县区要参照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科技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县区政府)

(二十九)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发展考核的导向作用。将研发投入强度(R&D/GDP)、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及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三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积极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环境和“容错免责”的制度环境,实行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要求的科研经费监察、审计制度。科研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对已经勤勉尽职履责但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创新企业、创新案例、创新人物和创新活动,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全民创业激情。(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人社局)

(三十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三优”工程,落实知识产权激励补贴政策。积极引进京津两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市内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健全知识产权预警防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中心对执法办案的支持协助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三十二)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和鼓励外国企业、专家来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采取有别于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出国(境)审批的程序和标准,其出国(境)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需要批准,保障活动安排,提高审批效率。(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科技体制改革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财政支持资金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主要由受益市、县区分级承担,多家受益的,按受益比例分担;涉及多个牵头部门落实的,职责明确的按部门职责落实,需多个部门共同落实的,排名第一的为总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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