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1116日,我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虽然目前该文件尚未到期,但鉴于目前环保形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改)》以及《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行《办法》中存在部分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情况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改)》第三条规定“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二)《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款用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1.排污权储备和管理。2.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3.交易平台建设维护以及相关技术研究。4.污染减排等项目,并对我省示范性、支撑性污染减排项目以及主要流域上游的污染减排项目予以倾斜。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现行《办法》补助项目类别不包含以上两种类型,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增加了三种补助项目类型:增加了危废循环利用治理的补助,即相关涉及危废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治理等实现危废量的减少对技术改造或治理所增加的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助;增加了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发生的排污权购买成本给予补助;增加了对我市确定的重点企业因排污权储备不足需向市场购买的补助。

(二)适当提高部分项目的补助标准

主要是考虑到近年一些重点企业污染治理投入比较大,因此在维持30%的比例补助的同时将补助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个别排放标准低于执行标准一半以上的企业项目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三)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厦府〔2019176)六、保障措施的规定“对应保未保企业,暂停其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因此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增加环责险相关内容,“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未保企业,暂停其专项资金的申请。”

相关政策文件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