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1116日,我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虽然目前该文件尚未到期,但鉴于目前环保形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改)》以及《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存在部分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情况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改)》第三条规定“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二)《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款用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1.排污权储备和管理。2.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3.交易平台建设维护以及相关技术研究。4.污染减排等项目,并对我省示范性、支撑性污染减排项目以及主要流域上游的污染减排项目予以倾斜。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现行《实施细则》补助项目类别不包含以上两种类型,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业务处室审查流程

在项目审核流程中增加业务处室审核流程。主要补助项目与业务处室日常管理工作息息相关,治理成效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只有业务处室才能准确把握,不能单靠驻区局审核和专家评审就进行认定。因此增加各业务处室审核环节。

(二)信用审核部门修改成法规处

法规处是我局信用审核主管部门,有较为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修改《实施细则》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原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31-331日和71-731日通过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修改为“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12月、3月、7月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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