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201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36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人社厅通知精神,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201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 %,基准线为7%,下线为3 %。

二、各类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工成本状况,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进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四、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省市关于深化收入分配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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