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六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根据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 整改任务

在煤炭去产能工作中,没有按国家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的18个小煤矿列入退出清单,直至2017年1月国务院督办后,才临时增加退出任务。

二、 整改目标

有序退出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煤矿。

三、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整改要求,我委于2019年12月6日已完成上述第六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18个小煤矿已全部完成关闭退出。

为落实整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我委相继印发了《自治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自治区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自治区2019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措施,我委多次向相关地(州、市)致函,并组织自治区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人社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察、检查和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地(州、市)和有关煤炭企业,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及国家煤炭去产能标准,加快开展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

截至2019年12月6日,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18个小煤矿已全部完成关闭退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异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孙强 孙博

联系电话:0991-8892904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02号

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18个小煤矿名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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