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关于征求《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征集意见时间段: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27日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等规定,黄冈市环委会办公室起草了《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8日前反馈至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0713-8668196

电子邮箱:843529455@qq.com

附件: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共同组成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防御体系。

1.5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大气重污染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四)提前应对,注重衔接。当出现大气污染但未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条件时,各地、各部门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并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措施做到有序衔接。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及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对公众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六)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设立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督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供电公司。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市纪委监委: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纪委监委书面提出的执行应急预案不力的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的问责建议,开展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追究。

(4)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将会商结论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5)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7)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包括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和组织跨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9)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预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减产、限排措施;协同电力能源调配。

(10)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增加重污染天气时执法频次和执法人员数量;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11)市财政局: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提供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泥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13)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区渣土运输、道路洒水降尘、严禁垃圾、秸秆、杂物焚烧、堆场覆盖、餐饮油烟治理、露天烧烤、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等应急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8)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清洁油品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

(19)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0)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照明应急方案,并组织落实。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检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并贯彻实施;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 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托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组建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发布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技术依据。

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市气象台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与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依据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与升级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和本地区气象条件预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确定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预警。

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会商后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 I级(红色)预警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或电子公文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 (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2)预警等级变更和预警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污染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3预警措施

(1)III级(黄色)预警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III级及以上预警发布或解除2小时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

(2)II级(橙色)、I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成员单位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同有关专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预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各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III级(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2)当发布II级(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3)当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响应措施

4.3.1黄色预警响应(III级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III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要求,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其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机组和按有关规定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企业除外。

(3)加大巡查力度,责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4)停止城区及近郊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5)必要时实行载客汽车单双号限行,载货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等露天焚烧。

(7)所有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II级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II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并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4)建议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重污染天气道路洒水降尘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地面扬尘污染。

(2)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城区一切建筑工地以及产生大气污染的建设工程和场所停止作业,其中,民生保障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除外。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加大城市露天焚烧、烧烤管控和查处力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对本地重点行业采取限产措施,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采取停产措施(民生保障工程除外),减少污染物排放。

(6)加强对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监管;进一步扩大临时禁限行区域范围及车辆种类,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及查处频次。

(7)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I级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I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同时,在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市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5)禁止“黄标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进入城区。根据城区车流情况限制或一个或多个车辆尾号通行。

在各个级别的分级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临时性措施。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 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市指挥部。总结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污染程度及范围;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6 信息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在市政府统一协调和督导下,主动、科学、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大气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7.2 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7.3 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7.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8.2 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8.3 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

9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冈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黄环委〔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冈市重污染天气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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