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贵港市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建成广西战略新兴产业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市产业园区及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所辖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工业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各工业园区应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各类产业用地,单独供地以工业用地为主。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四条 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工业园区。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含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方式入园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布局。

第五条 贵港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入市本级及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未经联合审查不得入园、不予供地,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执行。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250万元/亩以上,达产后年税收必须在15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进入贵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今后批复设立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达产后年税收须在2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须达到375万元/亩以上。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用地面积小于20亩且边界不规则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经审查后可以采取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建立工业项目准入一票否决制度和优先入园制度。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用地;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该目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方可申请用地。对符合园区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工业项目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以开设绿色通道,优先选址并安排项目用地。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工业项目入园面积管控制度。工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大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

各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2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工业项目分期建设考核制度。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控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基础上,由贵港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明确未按期动工、未按期竣工、项目投资强度以及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未达标的处置措施。

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受让人(项目业主)可以在约定期限2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一次延建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项目竣工日期可按批准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凡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标的,由园区管委会或工业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投资建设。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项目的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超过控制标准的,按实际超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按累加计算。

鼓励采用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十条 建立完善工业用地用途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出让期限内,用地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因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二)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出让人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由原批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规划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

《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后,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给其他投资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设项目须向贵港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委员会重新申请入园。

第十一条 实施严格的工业用地闲置清理制度。工业园区内严禁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只完成局部建设而出现局部土地闲置的(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达到1/3或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满一年),业主申请建设周期延长后仍然闲置满半年不满1年的,应按照闲置部分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1年项目未开工续建的,依法对闲置部分土地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停产半停产、低效益的工业企业项目,采取协议转让、厂内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盘活使用;对不转让、不嫁接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重新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园区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每两年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工业园区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进行考核,对工业园区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开发程度、产业用地结构、土地利用强度、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土地闲置、用途管制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工业园区土地连片开发使用且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且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水平排在全市前列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实行鼓励企业加大对现有工业项目投资力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奖励政策。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应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并经贵港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委员会审查准予入园,具体建设方案还需经产业园区管委初审同意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复。

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未按照总平图、施工方案进行建设且涉嫌违法建设情况的处置力度。由总平图、施工方案批准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职能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组建联合执法小组,拟定联合执法时间,对涉嫌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并依法处理,并形成长效联合执法机制。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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