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新型园区等,下同)是芜湖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是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主阵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等文件精神,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以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为主线,以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2.发展目标。2022年,将开发区优化整合为10家,实现经营(销售)收入10000亿元以上,力争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芜经济开发区、鸠江经济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筹建)打造成6个千亿元级开发区。实现由数量发展向质量提升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的发展方式,培育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国家级开发区和千亿元园区。

二、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

3.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县(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有关县区政府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格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体,由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政府负责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相对偏小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支持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与三山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或镇(街道),并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支持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支持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开发区调区扩区,支持转型升级水平突出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4.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减层级、提效能的原则,不要求上下对口,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市、县能够下放到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到开发区,缩短办事流程,实现投资开发区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一律在开发区办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除外。对未下放到开发区的审批管理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上报或转报,市直相关部门予以认可。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和独立核算机制,合理划分开发区和市、县(区)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开发区财力与其支出责任相匹配。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政府加强对开发区与行政区、托管镇(街道)的统筹协调,县(区)政府、托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管理、征地拆迁、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定位,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服务等职能定位,具体由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县区政府在制定(或修订)机构设置方案时予以明确。对芜湖高新区等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与行政区合并的县区合一、镇区合一管理体制。对于开发区与县(区)政府合并的开发区,要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精简高效的特点。探索以公司制为主体的市场化开发机制、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5.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改革。开发区应设立投资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制定、发布服务企业事项清单和服务群众事项清单,公开事项,明确标准,承诺时限。探索实行开发区内集中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全程代办服务机制,开发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等事项,应全面开展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个中心全覆盖的便利化审批方式。建立完善一窗式审批机制,对企业设立登记、综合企业后置相关证照审批、备案等,实行多证合一。对企业投资建设,协调有关审批部门,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批。综合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保评估与项目核准(备案),引入安评、环评、能评的中介服务,实行多评合一;综合规划(建筑)方案审批、绿化人防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现场踏勘等事项,可分阶段开展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行多审合一。对消防技术、设计审批等不能下放的权力事项,属地消防等部门派员进驻开发区服务中心,统一材料受理,统一发放审批。探索建立在线审批服务机制,依托市行政权力一站通网上办事平台,加大审批信息数据共享,提升审批时效。(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6.改善开发区发展的软环境。开发区须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收费清单四张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诉求及投诉举报,对违规的人和事坚决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除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清理涉企收费清单,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一费制收取,实行委托收费后,职能部门不得再进入开发区企业自行收费。(牵头单位: 市编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7.创新开发区的投融资体制。支持开发区设立实体化运作的开发运营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其他营利性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省级或社会基金合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项目建设。支持开发区开展土地熟化、厂房代建、创业投资、利用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担保等业务,允许以土地、厂房等权益投资入股区内企业,实现投资、建设、收益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三、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

8.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依托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开发区围绕价值链打造产业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源链。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专利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开发区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建设省级高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升级国家高新区。推进开发区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芜湖高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发挥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示范作用,扩大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范围,积极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支持开发区与市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结对子开展产学研合作。(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9.提高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水平。围绕汽车及零部件、材料、电子电器、电线电缆四大支柱产业,瞄准行业内、国内外知名的产业领军企业,以功能集聚招商、产业链招商为重点,集中力量引进一批对四大支柱产业技术水平有重大提升作用的项目,引进一批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跨国公司、央企和知名民企等大企业、大集团来芜设立生产、研发、营销基地。建设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做好以商招商、以外引外工作,支持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全市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和收益共享机制。对重要引进团队或推荐人(非公职人员),开发区可予以奖励。经外事或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赴台不受批次限量管理。(牵头单位: 市投促局、市金融办、市外侨办、市台办,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0.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优化开发区功能,采取强化产业链、扶持重大项目等具体措施,立足区域资源禀赋,科学定位自身发展方向,突出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开发区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培育3—4个主导产业,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发区。芜湖综合保税区着力吸引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企业。省级开发区重点培育2—3个主导产业,推动产业要素集聚,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产业承载能力。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区政府综合运用要素供应、政策引导等手段,促进产业向开发区聚集,拉长链条,做大集群,形成规模集聚和品牌效应,推进错位发展。(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1.打造开发区的特色产业园(基地)。市政府制定特色产业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鼓励开发区围绕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积极创建和打造各自的特色产业园区、产业配套园区,对被市政府授牌以及考核通过的特色产业园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激励。(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2.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发区要按照各自发展定位,坚持高起点整体规划、高标准分步建设,加强和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整体规划供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的直通和土地平整,配套建设为企业服务的信息、人才、金融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开发区新建道路要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开发区。加强开发区与县城、市区之间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加强开发区市政道路与高速、铁路、航运、航空的高效对接,形成便捷、通畅、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四、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

13.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对市政府年度通报表扬的开发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全力保障。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增资扩产而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4.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制定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分类评价办法,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根据亩均税收贡献等情况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依法采取协议或定向转让、纳入政府储备、拍卖等多种方式回收闲置土地。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开发区腾笼换鸟倒逼机制,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对不履行合同、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达不到约定进度的项目,依法进行清理,有效盘活批而未用的存量土地,实现开发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高效开发。(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5.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有效解决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开发区项目落地需要。优先保障开发区项目用地。对四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市)级特色产业园(基地)建设的项目或3亿元以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足额予以保障。开展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试点,实行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与开发区大企业配套,扶持集群化发展。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引导中小微企业向标准化厂房集中,提高厂房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五、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16.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为促进开发区合理有序良性发展,市属开发区和有关县区要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总体发展规划要充分衔接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保障开发区发展的规划诉求,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向开发区倾斜,保障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7.加强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区政府对区域内开发区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开发区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及重大问题等全局性工作,加强前瞻性设计和战略谋划,要凝心聚力抓好产业集聚、创新驱动、营商环境等重点任务,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排专项经费,定期开展开发区业务培训。省级经济开发区须由实职副县级干部专职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可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党工委可设第一书记,由县(区)委副书记兼任。加强开发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选用党性强、作风正、懂经济、会管理、能经营的人进入领导班子,完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领导班子整体效能。支持干部到开发区任职、挂职、交流,将县区开发区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实行全员聘任(用)制,实行绩效工资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对聘用人员实施年薪制,试点推行年金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8.完善开发区考评体系。适时修订《芜湖市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围绕创新驱动、特色园区、绿色集约、经济实效、发展质量等设置考核指标;同时将本实施意见中的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等重点任务作为加分项列入考核,由市发改委商有关单位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继续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0),将基础设施项目调整为对年度创新驱动、绿色集约等综合考核得分前5名的开发区予以奖补。增强考核评价的约束力,将考核结果与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及土地等资源要素供给挂钩,并作为县区和开发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受表彰的开发区,优先支持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连续2年考核末位的开发区以警告、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市考核办要提高开发区考核指标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芜湖日报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县区政府将开发区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开发区统计报表的催报、汇总、上报、分析等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报表数据审核,着力提高开发区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统一、高效的开发区统计监测体系。(牵头单位: 市考核办、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

19.加强对开发区督导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区政府落实改革和创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活动,重点督查市属开发区、县区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全市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牵头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政策落到实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将贯彻落实情况函告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解释。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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