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2015年12月6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人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随之增多。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呈较大幅度增长,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做出了具体批示。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等11家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二、文件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文件共5个部分、21条,正文主体4487

第一部分,要求充分认识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要求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提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人文关怀、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对话沟通制度、推动建立协商解决机制、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强欠薪风险预警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多项举措,促进企事业单位源头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第三部分,明确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体系各项要求。要求健全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通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等措施,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部分,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要求发挥仲裁优势,通过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建立快速仲裁特别程序等方式,有效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同时提出加强调、裁、审各环节的衔接的有关举措。

第五部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的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应急调解机制,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文件的主要特点

在起草工作意见过程中,我厅梳理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要特点包括:

(一)文件既体现了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也体现了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及《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多元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政策举措。

(二)突出用人单位的内部预防。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内部人文关怀、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健全内部对话沟通、协商解决机制,促进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与协商,化对抗为对话,化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要求健全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的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同时,突出要求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有效防范和化解欠薪纠纷,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调健全调解组织体系。针对我省劳动人事调解组织仍较为薄弱的问题,文件中提出在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组织的同时,加强乡镇(街道)、行业性、区域性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并要求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

(五)强化调解工作的制度保障。针对调解工作制度不够健全、调解员人员不足、调解积极性不高、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提出意见。将各级政府要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等保障制度写入该意见。

(六)提出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的各项措施。一是要求发挥仲裁优势,实施“五步调解工作法”,建立健全集体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在仲裁阶段有效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二是加强调裁衔接,落实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重大集体争议报告、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调解建议书、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三是加强调审衔接,要求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四是加强裁审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

(七)明确了职责分工。要求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判形势,解决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人社部门加强统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化解工作;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以及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推进全省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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