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办法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发改规划[2017]1098号)要求,围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升城镇化质量,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1.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各地不得采取限定购买房屋面积、投资纳税金额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长春、吉林两个大城市在制定落户政策时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年。(省公安厅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农村籍学生、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籍军人等重点群体有序到城镇落户。(省公安厅负责)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管理办法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福利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居住证核查、查验工作,切实维护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

4.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5.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鼓励和支持市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省财政厅负责)

(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6.结合2016年度农业人口落户情况,编制《2017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2017年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研究出台《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7.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8.稳妥推进榆树市、农安县、永吉县等15个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九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两权”信贷投放力度,丰富完善信贷产品,探索有效的抵押物处置机制,持续推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增量扩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六)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

9.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到相关民办学校就读;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政策,简化和优化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分班就读、奖励评优、入队入团、升学考试等方面同城同等待遇。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10.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原则,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收义务教育,按接收学生人数核拨财政保障经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父母务工证明等材料,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高中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享受同等录取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12.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2017年底,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3.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制度,规范异地就医业务流程、医疗待遇、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等内容,统一业务经办,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模式下,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转诊转院制度,提高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直接结算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制定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完成社保、医保和新农合数据整合,实现省级数据集中,2017年底基本完成登记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5.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政策体系,确保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能够享受租房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保障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保障房准入和退出管理,严格保障房租赁和使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16.深入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面向具有相应学历和知识水平的农民工,以电视大学等远程教育院校为主体,举办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教育,帮助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增加受教育机会,提高农民工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将农民工培养成稳定就的产业工人。(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17.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精准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结构性劳动力供给质量,2017年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10万人次,培训农技工1万人。积极打造“吉林农技工”品牌,评选命名吉林优秀农技工品牌和优秀农技工。创建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示范市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8.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2017年新建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5个,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5000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发展城市群、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八)加快哈长城市群建设

19.充分利用哈长城市群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编制《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测绘地信局负责)

20.推进中部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做好战略对接、规划衔接,加快发展长春新区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打造长大都市区,构建吉林大都市区;推动实施四()梨(树)松(原)()同城化和辽(源)()一体化,做大做强四平市、松原市、辽源市等区域中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

21.推进设立县级市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县或特大镇进行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完善设立县级市工作协调机制,有序增设一批中小城市。(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强化城市社区功能建设,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服务圈”建设,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加快特色示范城镇建设

23.全面总结22个首批示范城镇建设经验,总结推广产城互动、规划管控、多元投资建设、城乡双向一体化、商贸促进、资源开发带动等多种示范城镇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4.以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为契机,学习借鉴浙江经验,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城)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重点围绕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带动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推进特大镇扩权赋能

25.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确定我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名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探索完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允许特大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水平

(十二)推动城市集约紧凑发展

26.全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加强土地投资强度和使用标准管理,“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20%。(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7.加大城镇闲置土地处置力度,2017年新认定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做好全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扎实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8.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

(十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29.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2017年开工改造11.5万套,基本建成10.73万套的目标任务;超前谋划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坚持因城施策,规范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0.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2017年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根据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数量等因素进行奖补;积极筹措棚改项目资本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好棚改贷款的还款计划。(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1.加强抵押补充贷款(PSL)政策工具管理,提升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效果。做好国发银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使用抵押补充贷款(PSL)发放棚改贷款的监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2.2017年,全省新改建二级以上客运站23个,完成德惠、敦化、双辽3个综合客运枢纽续建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3.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以公共交通主的多种交通方式换枢纽和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及停靠站,2017年新增、更城市公交车500辆(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4.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研究制定《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7年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20公里。全面推广四平市全国管线入廊收费示范城市经验,推进管线入廊和收费。(省住房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强化城市污染治理

35.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研究制定《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导则》,2017年底前,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其他城市完成总体工程的60%。(省住房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

36.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研究制定《吉林省海绵城市技术导则》,推动白城市全面实现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目标。推进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梅河口市、珲春市6个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省住房乡建设厅负责)

37.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2017年底前,松花江、辽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省住房乡建设厅负责)

38.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统一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在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区域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省环保厅负责)

39.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气化吉林”工程建设,改造现有天然气管网,加快新城区燃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六)加快绿色城市建设

40.深入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提升活动,2017年底前,新增城市绿地1500公顷,建设各类城市公园20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1.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及县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力争到2017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2.推动秸秆清洁供暖在燃煤替代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开展“低碳能源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建设,2017年底实现新增秸秆清洁供暖面积100万平米。(省能源局负责)

43.积极推进国家级森林城市的申报和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通化市完成国家级森林城市验收工作,敦化市、临江市2017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森林城市规划评审工作;推进安图县、九台区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省林业厅负责)

(十七)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44.加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夯实智慧城市信息共享基础;以数据支撑产业发展,推动全省实现区域振兴和转型升级为目标,合理制定新型智慧城市自选评价指标;围绕精准治理、生态宜居、网络安全、智能设施、农业服务等领域,开展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乡建设厅、省测绘信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十八)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45.开展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绿色村庄等四项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加强村镇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获取,2017年启动县(市)域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测绘地信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46.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2017年,新改建农村公路2670公里,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544公里,改造危险桥梁184座。(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7.加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贫困地区网络覆盖工程,继续开展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7年,98%以上的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Mbps。(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48.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力争贫困地区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确保解决2017年20万脱贫人口安全饮水问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负责)

49.启动松原市、长春市双阳区等17个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工作,2017年完成50%以上行政村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0.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17年启动500个环境整治型行政村建设工作,创建国家省级“环境整治示范村”50个;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2017年启动200个美丽宜居型行政村建设工作,创建国家、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30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51.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实行乡镇中心学校与村小及教学点一体化办学,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一体化考核评价;推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2017新建、改造校园校舍面积约20万平方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负责)

52.开展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推动创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2017年创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累计达标率达2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3.加快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农村文化小广场建设,实施“送演出下基层”,组织各类文艺院团在农村开展演出,2017年全省组织实施农村文化小广场建设1670个,在农村送演出1000场。(省文化厅负责)

(十九)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

54.积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鼓励利用农村“四荒地”、零散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厂房等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物流仓储、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产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5.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乡村旅游合作社,或与社会资本联办乡村旅游企业。开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创建和乡村旅馆(农家乐)创建工作,2017年评定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30家。(省旅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56.研究制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明晰所有权,量化经营性资产,更好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利。(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57.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58.加快构建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融资服务体系。(省金融办、省农委、省委财经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二十一)完善城乡土地制度

59.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研究制定《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攻坚管理办法》,允许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流转。(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60.加快研究制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探索“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推进工作,落实好县乡两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程序,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省农委、省委财经办负责)

61.统筹推进九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九台区土地征收目录》、《九台区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实施办法》,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数量,2017年内完成新增入市地块5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62.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省国土资源厅、省委财经办负责)

(二十二)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63.设立PPP融资引导基金,为全省PPP项目提供增信和融资支持。积极落实PPP以奖代补政策,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对规范实施的PPP项目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负责)

64.积极引导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方式,稳妥推进抵质押方式创新,加大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权益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合作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PPP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65.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优势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加快保险资金以股权、债券等方式投资符合条件的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和龙头企业,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三)加快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66.推动长春市和吉林市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投融资机制等重点任务,探索农业主产区区域中心城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经验模式;推动延吉市围绕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生态文明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任务,探索沿边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经验模式;推动二道白河镇围绕扁平化管理等重点任务,探索行政管理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67.推动梨树县、抚松县、林海镇3个第二批试点,重点在推进农业大县就近城镇化、林区城镇化、草原湿地城镇化等方面进行探索,尽快形成经验模式;推动梅河口市、敦化市、范家屯镇、敬信镇4个第三批试点,重点围绕中心城市建设、生态城镇化发展、中小城市培育、边境开放小镇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

68.在国家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下,按照国家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结合全省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结合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准确反映各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动状况。(省统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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