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近日,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明晰了各地和各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路径。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为制定依据、对象范围、采取方式、实施程序、结果应用、申诉途径等。同步制定了《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和《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分别有十个方面41项和两个方面31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对地方和部门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便于实施。

《办法》突出系统性。将生活垃圾分类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进行有效衔接,将设施体系建设与制度体系建设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治站位,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办法》突出针对性。针对地方和部门分别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对地方评价考核突出政府主体责任,提出了体制机制建设、设施建设、示范片区建设、公共机构、分类作业、组织动员、教育工作、宣传工作、信息报送、加减分项等十个方面工作。对部门评价考核侧重协调配合、行业指导,提出了共性目标和单位目标。

《办法》突出操作性。采取季评价+年考核、自评+抽查的模式,简化流程形式,减少地方工作负担。区分对地方和部门评价考核,并逐项细化评价考核内容,设定分值权重,体现工作重点和工作特点。比如,对部门设置共性目标推动工作协作,设置单位目标突出对行业指导。对每项考核内容明确了评价考核细则,细化了评价内容,便于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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