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其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主要包括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哪些困难家庭或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扶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哪些情形不予以临时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或个人自救后,仍有困难的,根据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按照以下临时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按其年内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的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年内自费医疗费用3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95%给予救助,封顶线50000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6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40000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30000元;

4.其他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30000元。

(二)因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以区医疗保障局制发的病种为准),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延续生命的,根据本人实际产生门诊、购药等费用的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额度的救助;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

(三)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额度的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额度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其他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额度的救助。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酌情按照1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按照每学年2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自救能力,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6个月的额度。采取发放实物救助方式的,救助标准根据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并参照临时救助标准等价的物资进行确定。

上述救助标准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怎么申请临时救助?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所设立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通过永川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救助填写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临时救助有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办主任、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三)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审批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批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相关材料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通过材料审查、重点复核、集体评审等形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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