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开罚单成都东鑫达玻璃有限公司等遭罚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21日讯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一批行政处罚公示,涉及成都东鑫达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亿腾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源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怡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具体如下: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东鑫达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成都东鑫达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7426584P

处罚行为:未按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0]WH006号

处罚内容: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8000(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关于对成都市亿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单位:成都市亿腾钢结构有限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510113969199281

处罚文号:成环罚字〔2020〕QBJ002号

违法行为/案由: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金额:84100.00元 大写:捌万肆仟壹佰元整

关于对四川源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单位:四川源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510113MA6DHTXY0

处罚文号:成环罚字〔2020〕QBJ005号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怡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处罚对象:成都怡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45231

处罚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0]WH007号

处罚内容:处罚款19000(大写壹万玖仟圆整)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四川嘉驰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处罚对象:四川嘉驰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W1961L

处罚行为:在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0]WH008号

处罚内容:处罚款19000(大写壹万玖仟圆整)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泰禾易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处罚对象:成都泰禾易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7C2P7G

处罚行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0]WH010号

处罚内容:处罚款19000(大写壹万玖仟圆整)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市东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处罚对象:成都市东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61A7G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0]WH009号

处罚内容:处罚款19000(大写壹万玖仟圆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成环城环罚〔2020〕03号

被处罚者:四川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5MA61XG6D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翔

住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城角巷18号1栋17楼1702号

我局于 2020 年 4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天明村6组的“成都轨道交通19号线二期工程土建8工区华天风井项目”将泥浆水排入至项目南侧的贾家沟,导致贾家沟内淤积有大量泥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天成环城环询字〔2020〕051101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成环城环检勘字〔2020〕040201号);调查询问笔录(天成环城环调询字〔2020〕0402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成都轨道交通19号线二期工程土建8工区华天风井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成环城环罚告字〔2020〕060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 4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圆整 )。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岷江支行 户名: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账号: 51001860836058555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或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