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亳政办〔2016〕16号)和《关于贯彻亳政办〔2016〕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该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或标段)主体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通报该工程涉及的其他区域有关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指定管理。其中公路水运、铁路、电力、通信、水利建设(含引江济淮工程)等新开工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2%缴存,单项工程缴存金额上限为18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

(一)获得市级劳动保障诚信A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到位,在本市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四)对一定时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的项目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开设,实行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做到缴存有据、动用合规、退还及时。对擅自设限、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办理程序、精简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合理减轻诚信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用工,创造良好的营商和用工环境。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报告。

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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