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7号

一、任命

孙泽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余亚东、赵丽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延江、皮涛、任晓曼、向城钢、陈皎、易敏、赵明中、殷久阳(按姓名笔划排列)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

孙玉涛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付永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彭英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龙彦林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刘静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聪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包颖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胡玉婷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绍娟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峰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陶米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倪静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慧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贺付琴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黄明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丁咏梅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米贤川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徐婷婷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曦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黄飞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赵翎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审判员;

杜丽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杰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谭可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一亮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卢佳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二、决定任命

张安疆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许仁安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任命

彭波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荣鹏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冉劲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伟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磊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海东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许世兰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璋剑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雄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长江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亮为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娟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方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云鹏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立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免去

王建东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宏鸣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翀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瑜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映梅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揭诚渝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向亮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孙玉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贺付琴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何洪波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勐视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徐婷婷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立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越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龙建强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方、刘海东、乐明旺、赵赤、钟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云鹏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健、黄健、杨晓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周一志、谭彦、唐国政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锐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储再仁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曾军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杨李、雷鸣、鄢世荣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

伍仕才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一亮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五、决定免去

胡明朗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六、批准

许创业辞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康辞去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彭波辞去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欧伟辞去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因机构更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重庆市交通局局长职务,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务自然终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蒋春晓因病去世,其职务自然终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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