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内蒙古军区政治部、武警内蒙古总队政治部、内蒙古公安厅现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探索开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以下简称高校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高度重视进高校培训工作

(一)重要意义。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是党中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安置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的一项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对于改善军队转业干部知识结构,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开发,加强我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高校培训工作要以有利于军队转业干部的转型发展、有利于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推动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创新为基本原则。贯彻按需施教、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工作理念,通过选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高校,进行为期1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本领,实现从军队人才向地方人才的转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高校培训的工作方案。从2017年开始,全区各地要全面启动高校培训试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选定承训高校,各盟市选派的军队转业干部参训人数不低于本年度应训人数的30%。以后逐年提高参训人员的比例,到2020年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应纳入高校培训。

二、明确高校培训的工作责任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要统筹协调高校培训工作,把高校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培养使用整体规划。协同组织部门、接收单位、教育主管部门拟定培训方案,确定参训人员和承训高校。牵头做好高校培训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培训工作。

(二)相关职能单位工作职责。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高校培训工作,协同做好承训高校和专业选定工作,指导承训高校制定高校培训实施方案,帮助解决学员学籍管理、指标计划等具体事项,督促指导承训高校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将其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体系。承训高校要切实做好高校培训的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期间的跟踪管理。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专业课程,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充分利用军转干部优势,为学校的国防教育和大学生军训等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接收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再安排参训军队转业干部承担单位工作任务。及时了解他们在校培训情况,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习提供良好环境,确保他们集中精力安心学习。财政部门要做好培训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参训学员。学员从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派。参训学员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接收单位根据岗位专业需要和本人意愿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承训高校。根据本地高校资源和高校培训的实际需要,选择办学水平较高、专业设置较全、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作为承训高校。承训高校需具有财政拨款渠道。条件不成熟可暂不开展,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对有培训需求但缺乏相应高校资源的盟市,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可委托自治区范围内就近盟市的高等学校组织培训。

(三)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1年(两个学期)。每年秋季9月开班,次年夏季6月结业。具体按照培训高校当年设置的课程和时间安排为准。

(四)培训专业。培训专业的确定原则上以定岗定位后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单位需要的实用专业为主。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意愿提出培训需求,承训高校按照培训需求和学校专业设置,拟定培训专业和培训方案,经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高校培训主要采取全脱产插班培训的方式,参训学员人数较多、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专门组班培训。

(五)日常管理。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要共同做好参训学员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学员培训期间纳入承训高校在校学生统一管理,参训学员培训学习期间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和组织生活,由承训学校负责。承训高校要根据高校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参训学员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服务办法,及时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教育引导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学习任务。

(六)考试考核。承训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学规定对学员进行课程考试。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共同做好参训学员的考核工作。对学员在校表现、专业课程和实训成绩进行综合考评。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由承训高校发给《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可评为优秀学员。承训高校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培训情况,并将学员培训期间的表现、考试考核成绩转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今后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高校培训取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

(七)经费保障。高校培训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核拔,不足部分由安置地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由其编报执行、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当年高校培训工作启动后,根据本地预计参加高校培训人数和确定的费用标准,编制专项培训经费预算,报经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向各地财政部门核拔中央培训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专项培训全部费用拔付本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其集中统一支付给承训高校。

高校培训结束年度的6月底前,各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上年度实际参加高校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培训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高校培训经费使用决算,决算主要反映实际参加进高校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及取得结业证书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支出情况,报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核拔经费时做出相应增减调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履职尽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教育、财政、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校培训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服从组织安排,确保高校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坚持规范有序。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军转安置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保证高校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注重改革创新。各地在实践中要大胆探索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的学习模式和管理机制,及时总结高校培训工作的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矛盾和应对之策,不断丰富高校培训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为高校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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