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泰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的通知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3月17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产业准入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产业准入清单说明


  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 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 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 区产业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 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重点保护 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 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 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 衔接规定

  1. 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 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涉及外资 禁止投资的项目,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2. 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 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 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3. 秦岭范围内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伏、康养项目 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 秦岭范围内发展农家乐、民宿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 建设的原则,突出区域特色,符合《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5. 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内现存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应当限期退出。

  6.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更细化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管理使用

  1. 秦岭范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等前提下,执 行《产业准入清单》。重点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不在“允许 目录”内的,应当限期退出。 一般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在 “限制目录”内的,限期改造升级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予以保 留,否则应当限期退出;在“禁止目录”内的,按规定限期退出。

  2. 各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产业 准入清单》要求,夯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行业规范进 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工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严 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加快淘汰“小散乱污”项目,引导 产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绿色化发展,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 环境厅等部门定期监控《产业准入清单》执行情况,科学分析产 业发展对秦岭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要求,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所提 需求,适时对《产业准入清单》进行修订。市、县(区)不再另行制定产业准入清单。


秦岭重点保护区产业允许目录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1

 

 

 

 

 

 

 

 

 

 

 

 

 

 

02林业

 

1.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 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省林业局

 

1.依法对秦岭重点保护区内的天然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   的采伐,采取封育、渐伐、调整树种等措施,对低效林进行  改造,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保  措施,恢复天然植被,提高林草质量。2.不得在国家一级公  益林地或自然保护地的核心区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不得  反公益林管理其他有关规定。3.草原保护修复项目应采取禁  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及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  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4.植树造林工程项目应委  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造林技术规范》(DB61/T142  2021)等相关技术标准,科学编制作业设计,合理确定造  林方式、造林树种和造林密度。优先选择乡土树种,乡土树  种的使用比例不低于80%。实行多树种、乔灌搭配造林,避  免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纯林。严格按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  批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  施,防止水土流失。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 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6.鼓励在秦岭重要水源地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进  行退耕还林还草,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退耕还林还草。

 

2.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  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

 

3.退耕还林及草原保护修复项目

4.经济林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木本油料 产业,速生丰产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 中药材产业。

 

5.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 的工程设施。

 

6.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 还林还草。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2

 

 

 

 

05农、林、牧

渔专业及辅助性 活动

1.森林、草原灾害综合治理,重大病虫害 及动物疫病防治。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  提下,开展监测调查、防治作业、防治监理、风险评估等工 作。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  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相关繁育 技术与硬件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 待野生动物。3.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 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种质资源 保护地。

2.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   

3.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 保存、鉴定。

4.林下养殖,茶叶、魔芋等对生态不产生 破坏的特色产业种植。

 

3

44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1.依据规划进行的电力基础保障设施建设   

 

省能源局

1.秦岭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实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2.秦 岭区域实施的输变电项目,应合理选址选线,严格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让生态敏感区域。

 

 

 

4

 

 

46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城乡饮用水水源工程。

 

 

 

省水利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2.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证饮用水  水源安全。3.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水利等相关规划, 满足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生态保护红线要   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不新增农田面积的农业灌溉、生态补水 水源工程。

3.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5

 

 

 

48土木工程建筑 

1.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和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护和修缮,传统村 落保护,经批准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所确定 的村镇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   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  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     

2.钢结构建筑项目、低能耗建筑项目、绿 色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6

 

53铁路运输业 54道路运输业

1.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 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省交通运输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养护单位对已建成 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 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

 

 

 

 

 

 

61住宿业

1.开办农家乐、民宿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含准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

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家乐、民宿经  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  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  意排放。2.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强化规划管理。3.在符合规划要求下,严格按照《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办法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好农家乐、 民宿和康养等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和准营及监管工作。4.严  禁以发展康养项目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2.开办农家乐、民宿应依托原有村落、自   有房屋条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河道,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3.发展康养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 岭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 控要求。

 

 

 

 

 

 

8

 

 

 

 

 

 

76水利管理业

1.江河湖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山洪 灾害防治措施,山洪沟治理工程,

 

 

 

 

 

 

省水利厅

 

 

严禁以河道水库清淤、疏浚之名,行乱采乱挖之实。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水库清淤 疏浚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 能力建设。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总体规划》,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水利等相关 规划,满足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水土流失监测点建设,水土保持实验研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9

 

 

 

 

 

 

 

 

 

 

 

 

 

 

 

77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1.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自然保护区 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省林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 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 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 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2.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 例》《关于推进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的若干措施》,实施古 树名木保护工作,包括挂牌保护、规范日常养护、精准保 复壮。3.湿地、栖息地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 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2.湿地修复、栖息地修复、水源涵养林生 态保护,湿地、草原监测点及保护宣传设 施建设,科学研究观测调查

3.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水源地保护工程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坚持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格控制生产建  设活动。以封育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  治工程,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水土保  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2.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  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加强坡面、  河沟道及村庄等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4.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  

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清洁型小 流域整治及面源污染防治。

 

6. 自动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等相关设施 设置、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加强环境质 量监测,提升保护秦岭的科技水平,促进科学、合理保护。 2.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等 环境监测站(点)相关设施设置、建设

7.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

省能源局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区域乡(镇) 在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10

 

 

 

 

 

 

 

 

 

 

 

 

 

 

 

77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8.统一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 收集排放等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依据《“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规  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等设施。

 

 

9.统一规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省农业农村斤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级相关部门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陕西省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 现秦岭村庄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持续提升村容村 貌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0.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 质灾害综合治理。

 

 

省自然资源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以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退出和关停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倡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  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11.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和人影作业工 作,生态气象监测站(点)设置,

 

 

 

 

 

 

 

省气象局

建设经气象行业定型列装的或经由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 门批准的高炮、火箭、烟炉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气象 监测站(大气本底站、气候观象台、天气雷达、气象站等用 于监测天气、气候及气候变化的站点),供电、通信、弹药 临时储存、设备储存等配套设施,业务人员值班值守、定期 开展运维保障,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在已建固定或移 动作业点开展作业工作。

 

12.针对地方特色经济农林产业开展农业 气象实验。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设气象科学试验、科学研究所需 的观测试验设备及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开展气象科学试 验项目。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11

 

 

 

 

 

 

 

 

 

 

 

78公共设施管理 

 

1.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 及植物园等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及能力建  

 

 

省林业局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公园、自然 保护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 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包 括生产办公用房设施、安全饮水设施、防火道路设施、电力  设施、通讯设施。

2.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开展生态旅游, 建设旅游项目。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相关部门

1.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  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  组织实施。2.开展生态旅游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 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旅游沿线设置路标、 路牌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安全隐  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植物区域,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3.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森  林公园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国土空  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建设强度有效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  内。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建筑材料、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  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和 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旅游 目应针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  境造成不利影响。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生态 环境保护方案等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 (草)场等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

5.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   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景区、景点清洁   能源项目,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

6.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等要 求,新建或改造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2

 

 

 

其他

 

1.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 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 府审定。

 

 

 

省级相关部门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必须在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 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项目 案,省政府交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形成意见后报送 省政府审定,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限制目录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1

 

 

 

01农业

 

1.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

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

 

 

 

省林业局

1.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 记予以变更。2.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 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 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

 

 

 

 

02林业

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 采伐的除外。

 

 

 

 

省林业局

1.禁止林地非保护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对防护林  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2.依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监  测、防治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开展除治救灾,依法处置疫木 取得《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的社会化防治组织, 可以开展疫木采伐。

2.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 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3

 

 

 

08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 选业

 

1.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 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1.严格落实矿山总量“只减不增”要求,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 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2.新建项目按照绿色矿山标准 进行建设,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 先进水平。3.一般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设置矿山 分布,精准确定矿山数量和生产规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 施,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生态 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4.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 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标准执  

2.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  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  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4

 

 

44电力、热力 生产和供应业

1.各类太阳能光伏材料冶炼、提纯,晶体硅铸 (拉棒)、切片、制造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

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仅限布局在 城镇产业聚集区。

2.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省级以上规划 且原则上不得占用林地,

省能源局

省林业局

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省级以上 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且原则上不得占用林地,

 

 

 

 

 

 

 

5

 

 

 

 

 

 

77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

 

 

1.强化尾矿库源头监管,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 等政策措施,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自然资源厅

1.严控尾矿库加坝扩容,加强汛期尾矿库溃坝泄露风险防范, 2.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在秦岭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尾矿库,对现有尾矿库实施 清理退出。禁止在嘉陵江、汉江、丹江、伊洛河等重要支流岸 线1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水源地范围内建设尾矿库。3.禁止新建 “头顶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2严格控制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河道岸线 安排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 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 和水质达标。

 

 

 

省级相关部门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加强河湖水生态 修复与治理,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 围,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 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 重要生境和生态功能受损河湖的生态修复。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禁止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1

 

 

01农业

 

 

1.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 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2.各地政府应按《水土保持 法》的要求,及时划定禁垦区并公告。

 

 

 

 

2

 

 

 

02林业

03畜牧业

 

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开 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割漆、剥

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 食草动物,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 标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省林业局

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一般来说是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实施生态修  复与生态重建难度较大,必须实行严格保护。2.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秦岭范围内林草植被造成破  坏的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等禁止性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同时,鉴于破坏行为的复杂性,不能穷尽列举禁止性行为,因此对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也纳入其中。

 

 

 

 

 

 

3

 

 

 

 

 

02林业

1.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动植物的行 为: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  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使用非法工具 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损坏保  护设施和保护标志;非法引进、放归外来  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野生动物   保护,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2.县级以上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管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4

 

 

 

 

 

 

 

 

 

08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

选业

 

 

 

1.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   

 

 

 

 

 

 

 

 

 

 

 

省自然资源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秦岭主梁以北范围内(含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开山采  石。   “开山采石”,是指采取爆破、挖掘、开凿等露天开采方式剥  离地表土层岩石,改变原始地形地貌,开采石料石材、水泥用灰岩、

石英石、红柱石等所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2.禁止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落实产业 结构调整目录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禁止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  艺、技术和设备,已采用的应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3.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 设备的已建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

造、停产或者关闭

 

 

4.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公路和重要旅游 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对相关禁止范围予以 明确,“直观可视范围”是指拟选址的地点与河流、道路之间没有 山体、自然地形等障碍物的遮挡。“河流”是指发源于秦岭的河流 干流及其一、二、三级支流,并包括峪口;“公路”是指秦岭区域 内国省干道和县道。

 

 

 

5

 

 

 

44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1.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

 

省水利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一般保护区内原 则上禁止新建(含扩建和改建)小水电站。

 

2.秦岭区域禁止开发风电项目。

 

省能源局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秦岭区域原则上禁止开发风电项  

序号

类别

(代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

相关要求

 

 

 

 

 

6

 

 

 

 

 

54道路运输业

1.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 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 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秦岭范围内运载汽油、 柴油等油类和粪便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品、爆炸品、放 射性物质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必须对其运输通 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必须使用符 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具体是指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规定 的运载工具。

2.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 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 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 理机构 

 

 

 

 

7

 

 

 

77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

1.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 (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

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 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禁止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禁止其他侵占水域岸线、危害堤防库坝安全及影响行 安全的行为。

 

 

8

 

其他

 

1.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 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

 

省级相关部门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禁止高环境风险行业进入, 推进建立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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